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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97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98號
上訴人
即被告黃昱儒
選任辯護人林心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39、632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相關法律修正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黃建榮
法官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 日
書記官陳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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