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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97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昱儒
選任辯護人 林心惠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39、632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相關法律修正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昱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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