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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李家鈞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號,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3年9月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陳松檀
法官莊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4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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