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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被 告 夏楷傑
蔡鎮豪
張國賓
本件原告因被告刑事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113年度上訴字第24號),對上列三名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林柏壽 法 官 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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