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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吳秋連
被 告 章浩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570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瀚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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