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洪素娟 住○○市○○區○○路0號
被 告 温健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112年度金上訴字第614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心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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