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13,附民,347,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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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47號
原 告 劉采瑄
被 告 洪維澤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經第一審法院判處罪刑,由被告提起上訴,原告於刑事第二審程序,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嗣因被告於刑事第二審程序,具狀撤回其上訴,有刑事撤回上訴狀為憑,刑事審判程序因而終結,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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