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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79號
原告張秀珠
被告穆正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7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黃宗揚
法官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 日
書記官黃瀚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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