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113,附民,40,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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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許哲綸



被 告 謝李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34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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