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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77號
原告陳煜翰
被告黃怡靜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394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李嘉興
法官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書記官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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