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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95號
原告BQ000-A111176(甲女,年籍詳卷)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BQ000-A111176A(乙女,年籍詳卷)
甲女之父(年籍詳卷)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呂姿慧法扶律師
被告李明發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侵上訴第30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侵上訴字第30號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告甲○○無罪在案,茲因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損害賠償,其業已具狀表示:若本院於刑事案件部分諭知被告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則請求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等語(附民卷第6頁)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呂明燕
法官楊智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陳建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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