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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盧政宏
被 告 謝松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892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林青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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