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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陳木花
被上訴人 林輝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91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否認有何侵權行為。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雄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黃宗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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