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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二五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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