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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第四號
原 告 乙○○
丁○○
被 告 甲○○
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上訴字第四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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