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更(一)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仁豪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6年9 月1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12月11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2月12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邱永貴
法 官 張盛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明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