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97,上易,240,20080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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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屏東監獄竹田分監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贓物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72 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56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7年4 月2日收受本院命補提上訴理由書之裁定(限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96年4 月14日仍未予補正。
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陳吉雄
法 官 吳進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靖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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