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97,上易,265,2008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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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等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766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5236 、23195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乙○○、丙○○及甲○○經原審論以詐欺取財罪,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11月、3 年2 月後,於民國96年12月21日具狀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僅空言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云云,未敘述具體理由,有上訴狀在卷可按。
按之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黃憲文
法 官 黃仁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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