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更(一)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賢明 律師
黃淑芬 律師
王進勝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許惠珠 律師
陳正達 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號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07 號、95年度偵字第46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邱永貴
法 官 張盛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一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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