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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16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玖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8年6 月9 日執行羈押,至98年9 月8 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9 月9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郭玫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楊茱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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