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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交抗字第705號
抗 告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
代 表 人 陳聰乾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陳明俊
上列抗告人因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聲明異議案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
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陳明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部分,均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陳明俊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部分,係「Z000000000號」之誤載,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均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任森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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