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97,重上更(四),91,2009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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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更(四)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于欣潔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叁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觸犯傷害致死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2月2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3 月23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3 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徐美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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