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97,附民,73,200903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丁○○
被 告 己○○
乙○○ 同上
甲○○
戊○○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陳志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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