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4月10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竊盜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1 月1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4 月9 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4 月10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黃仁松
法 官 施柏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白 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