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98,上易,191,2009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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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1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28號中華民國98年1 月6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084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係於民國98年1 月12日收受原審判決,有送達證書可查(見原審二卷第33頁),雖經被告於98年1 月19日具狀上訴,但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之20日內補提上訴具體理由,經原審法院於98年2 月11日裁定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然被告於98年2月18日收受原審法院命補提上訴理由書之裁定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見原審二卷第38頁),迄今仍未予補正,依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張意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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