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214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2217號中華民國98年2 月6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720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經原審論以加重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8 月後,於民國98年2 月16日具狀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僅泛指行竊時所用之工具,並非兇器,請求輕判云云,未敘述具體理由,有上訴狀在卷可按。
按之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憲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耀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