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98,上易,710,2009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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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7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瀆職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96 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8年8月8 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邱永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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