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98,上更(一),30,200909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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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更(一)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徐萍萍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玖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犯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8年2 月1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5 月15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經屆滿。

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8年7 月15日延長羈押期間已將屆滿。

嗣再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8年9 月1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9 月16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陳志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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