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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更㈠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周春米律師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8年4 月27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7 月26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屆滿。
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8年9 月26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9 月27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范惠瑩
法 官 謝宏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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