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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更(一)字第72號
上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現寄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律師
鄭伊倫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陳文欽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楊水柱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張瓊文律師
被 告 戊○○
指定辯護人 陳文欽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4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669、3635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陳志銘
法 官 郭玫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楊茱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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