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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更(一)字第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淑妃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其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8年6 月2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9 月21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9 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陳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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