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12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7 月31日第一審判決 (98年度訴字第471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8年9 月21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蔡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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