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466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周文哲律師
黃正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57號中華民國98年1 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623 、18249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以:被告丙○○於91年4 月2 日接任如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如川公司)董事長,陳崇基(另行通緝)係被告丙○○之夫,擔任該公司董事兼總經理,游曜鴻(另行通緝)係該公司董事。
而如川公司自85年至90年歷年均有盈餘,每股稅後盈餘均在新台幣(下同)0.29元至1.72元間,90年稅後每股盈餘係0.62元,惟被告丙○○竟與陳崇基、游曜鴻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91年8 月16日至92年1 月21日止,連續以將如川公司銀行帳戶內之存款提出、轉帳或直接將所收取貨款納入私曩之方式,侵占如川公司之款項,共計3108萬1 千111 元(情形詳如附表一所示金額扣除償還欠款976 萬元),並掩飾、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而掏空公司資產後,隨即於92年1 月23日無預警關廠。
因認被告丙○○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及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二、公訴人認被告丙○○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及洗錢防制法第9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係以證人甲○○、證人即告發人穎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穎川公司)代理人乙○○、胡偉生、涂慶昇之陳述及如川公司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大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往來明細表、如川公司於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仁武簡易型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往來明細表、如川公司於臺灣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往來明細表、如川公司於富邦商業銀行高雄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往來明細表、陳鄭亦心於於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仁武簡易型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往來明細表、如川公司開立給開立給日本丸紅株式會社銷貨發票明細表、如川公司91年度總分類帳(包含銀行存款、應收票據、應收帳款、銷貨收入帳冊),資為論據。
三、訊據被告丙○○否認有業務侵占罪及洗錢犯行,辯稱如川公司屬於家族公司,由其與夫陳崇基、婆婆陳鄭亦心、女陳君琳、陳君恬、陳君婷持有97.5% 股分,其餘2.5%股份由穎川公司持有,如川公司平日需款周轉時,均由其家族籌款支應,故附表一所示金錢係償還借款,並無侵占或洗錢行為等語。
四、經查:㈠被告丙○○於91年4 月2 日接任如川公司董事長,嗣如川公司於92年1 月23日經營不善關閉,又如川公司如附表一所示(編號20、21除外)銀行帳號內如附表一所示(編號20、21除外)金額各於如附表一所示時間遭被告或其夫陳崇基提領現款或匯款進入如附表一所示陳鄭亦心、女陳君琳、陳君婷帳戶等事實,有臺灣中小企銀取款憑條、臺灣中小企銀苓雅分行94年9 月21日94苓雅字第094002676 號函、如川公司中國國際商銀帳戶90年4 月1 日起至92年3月31日之存款往來明細表、臺灣銀行光碟櫃歷史明細查詢、如川公司富邦銀行帳戶90年4 月1 日起至92年3 月31日之存提款交易明細表、陳鄭亦心於中國國際商銀仁武簡易型分行90年4 月1 日起92年3 月31日至存款往來資料明細表、如川公司臺灣中小企銀帳戶自91年3 月1 日起至92年2 月底活期存款之交易明細表、如川公司台灣中小企銀大額提款交易備查簿影本、50萬元以上提款支出憑證及90年4 月1 日起至92年3 月31日存提款交易明細、臺灣銀行匯款回條聯、如川公司高雄銀行帳戶90年4 月1 日起至91年12月底之交易明細表、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 如川公司自91年6 月1 日起至92年2 月底之交易明細表、陳鄭亦心中國國際商銀91年9 月17日起至92年2 月底存款明細表及電匯存款憑證、高雄銀行六合分行高銀密合字第0960000045號函、臺灣銀行高雄分行辦理新臺幣150 萬元以上現金收取、付出或換鈔交易登記單影本在卷可參;
又被告丙○○就上情亦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即堪予認定。
㈡如川公司如附表一編號20、21所示之貨款250 萬元、213萬3 千111 元均係由日商丸紅計劃股份有限公司簽發指定受款人如川公司之票據支付,故該貨款有存入如川公司在台灣銀行帳戶內,再於91年12月23日、91年12月30日,由被告丙○○指示如川公司出納甲○○將該款自如川公司臺灣銀行帳戶領出匯入陳鄭亦心帳戶之情,已經證人甲○○於本院98年7 月23日審理結證在卷(見本院卷2 第33頁、第35頁反面),亦堪以認定。
㈢證人即如川公司出納甲○○於原審審理中固結證稱:「因當時的財物狀況不是很好,到期的都是很小筆,後來我們做了日本NKK 公司、日商丸紅株式會社及台群公司的金額都很大筆,如果該公司1430萬元匯入,就叫我趕快將錢匯入陳鄭亦心的戶頭,我不知道為何要匯入陳鄭亦心的戶頭,因為她是我的上司。」
、「我不知道,被告丙○○叫我如何匯入我就匯入(陳君婷帳戶內)。」
、「(問:如川公司與陳鄭亦心、陳君婷、陳君琳有無金錢往來或債權、債務關係?)沒有,因為這些小孩子當時都是讀國中、國小、高中的,陳鄭亦心是因為後來做了日本的那些工程才來的,我們公司也沒有與陳鄭亦心金錢往來及債權、債務關係。」
、「我不知道(為何有部分款項轉入陳君琳的帳戶)」、「(問:之前你於調查局說陳鄭亦心沒有真正借款給如川公司,因為從陳鄭亦心的錢都是如川公司先匯入陳鄭亦心的帳戶,再由被告丙○○要會計續為表示有借款給如川公司,是否實在?)實在。」
等語(見原審卷2 第217 頁反面-第218 頁反面)。
然證人甲○○於本院98年7 月23日本院審理中復結證稱其負責製作每日現金銀行日報表,月底再核對銀行對帳單是否相符,至如川公司金錢提領之原因並不清楚,又其有製作91年9 月至12月間陳鄭亦心與如川公司借還款備忘錄,顯示陳鄭亦心與如川公司間金錢往來金額有落差,其係依此判斷如川公司與陳鄭亦心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應屬虛偽等語( 見本院卷2 第32頁反面、第33頁、第34頁-第35頁反面)。
是依證人甲○○上開證述,證人甲○○對如川公司金錢往來之實際原因既不知悉,且證人甲○○僅依其製作之91年9 月至12月陳鄭亦心與如川公司借還款備忘錄,即認陳鄭亦心與如川公司間金錢往來金額有落差,並據而判斷如川公司與陳鄭亦心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應屬虛偽,實屬以偏概全、擅斷及推測之詞,尚難採取。
㈣如川公司所有如附表二所示銀行帳戶自91年2月6日起至92年1 月15日止,有被告丙○○、陳鄭亦心、陳君恬、陳君婷之匯款轉入(銀行帳戶、時間、匯款人、金額均詳如附表二所示)之情,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年8 月27日中信銀集作字第96506949號函、大眾銀行營業部96年9月14日(96)營發字第165號函附歷史交易資料、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仁武簡易型分行96年10月16日(96)兆銀仁武簡字第171 號函附歷史交易資料、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高雄分行96 年11月1 日北富銀高字第96329號函附存款取款條、高雄銀行六合分行96年10月16日高銀密合字第0960000050號函、台北富邦商業銀行高雄分行97年5月9日北富銀高字第97122 號函附存款取款條在卷可憑,足見被告丙○○家族確有匯款予如川公司。
又證人即如川公司會計丁○○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如川公司如有資金缺口均由被告丙○○調度等語(見本院卷2第30頁),證人即會計師戊○○於本院審理中亦結證稱其受如川公司委託查核如川公司財務報表,財務報表之任何科目包括股東往來都有查核,股東往來的查核程序係根據公司帳載之股東科目、明細帳款查核,針對股東往來明細有增減變動,抽核公司資金對帳單或存摺是否相符,對於借款餘額部分係發函向債權人求證是否相符,依如川公司之財務報表可知,如川公司自有資金太少,借款太多等語(見本院卷2第53頁正、反面、第55頁反面)。
綜上以觀,被告丙○○辯稱其家族與如川公司間有借款關係,即非無據。
㈤證人即會計師戊○○於本院審理中復結證稱公司如自有資金太少,借款太多,財務槓桿使用過度,當景氣好時,因為股本小,盈餘會特別多,而所以會賺的特別多,但景氣反轉時就會發生財務危機,公司帳面上雖是賺錢,公司還是倒閉,就是所謂黑字倒閉,而依據如川公司之財務報表,確實有財務槓桿操作過度,因為自有資金太少,雖然按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出來是獲利,但因擴充廠房及財務槓桿運用較大,可能產生現金虧損,或現金支出大於現金收入,如川公司在85年到90年的財務報表是盈餘,如川公司還是有可能會虧損倒閉等語在卷(見本院卷2第55-56頁)。
因此,尚不得以如川公司85年至90年之財務報表是盈餘,即認如川公司經營不善關閉係肇因被告丙○○侵占公司金錢所致。
況如川公司於92年1月23日經營不善關閉前,如川公司於92年1月15日仍有陳鄭亦心匯入195萬元(詳附表二編號25),倘被告丙○○有侵占之不法意圖,豈有仍匯款予如川公司之理?況如川公司係屬家族公司,全額股份均無外人,即使被告丙○○本人及其一方親屬所占股份亦達97.5% 之高比例,此為被告丙○○陳述明確,並為告訴人所不爭執,復有如川公司股東名簿可憑(見原審卷3 第262 頁),已難認被告丙○○有故意侵占如川公司資產之動機,即使其餘之2.5%股份也屬其家族所有之穎川投資所有,如此高比例之股份權比,公司資金營運與股東間往來間在機制上若採較權宜方便,亦難認明顯違常心態,自難僅因相關往來存證不齊全,即逕認必有侵占之情。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丙○○有侵占犯行,被告丙○○犯罪即屬不能證明。
五、原審因而以不能證明被告丙○○犯罪,而為被告丙○○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
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門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郭玫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茱宜
附表一:
┌──┬────┬─────────┬─────────┬───────┬──────┐
│編號│ 日期 │ 如川公司銀行帳號 │ 轉入他人銀行帳號 │ 金額(元) │ 備註 │
│ │ │ │(或提領現金) │ │ │
├──┼────┼─────────┼─────────┼───────┼──────┤
│ 1 │91.8.16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 丙○○領走 │ 300萬元 │A10 卷第36頁│
│ │ │大分行00000000000 │ │ │ │
│ │ │號帳戶 │ │ │ │
├──┼────┼─────────┼─────────┼───────┼──────┤
│ 2 │91.8.16 │ 同上 │ 丙○○領走 │ 359萬元 │A10 卷第37頁│
├──┼────┼─────────┼─────────┼───────┼──────┤
│ 3 │91.8.23 │ 同上 │ 丙○○領走 │ 149萬5千元 │A10 卷第38頁│
├──┼────┼─────────┼─────────┼───────┼──────┤
│ 4 │91.8.27 │ 同上 │ 丙○○領走 │ 26萬元 │A10 卷第39頁│
├──┼────┼─────────┼─────────┼───────┼──────┤
│ 5 │91.8.29 │ 同上 │丙○○、陳崇基領走│ 527萬元 │A7卷第37頁 │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 │ 517萬) │ │
├──┼────┼─────────┼─────────┼───────┼──────┤
│ 6 │91.9.10 │ 同上 │ 丙○○領走 │ 20萬元 │A10 卷第43頁│
│ │ │ │ │ │ │
├──┼────┼─────────┼─────────┼───────┼──────┤
│ 7 │91.9.10 │ 同上 │ 丙○○領走 │ 40萬元 │A10 卷第44頁│
│ │ │ │ │ │ │
├──┼────┼─────────┼─────────┼───────┼──────┤
│ 8 │91.9.18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仁│ 丙○○領走 │ 14萬元 │A10 卷第21頁│
│ │ │武簡易型分行103090│ │ │ │
│ │ │07166 號帳戶 │ │ │ │
├──┼────┼─────────┼─────────┼───────┼──────┤
│ 9 │91.9.18 │臺灣銀行高雄分行01│轉入陳鄭亦心(陳崇│ 348萬9千元│A11 卷第22頁│
│ │ │0000000000號帳戶 │基之母)於中國國際│(起訴書誤載為│ │
│ │ │ │商業銀行仁武簡易型│ 370萬) │ │
│ │ │ │分行00000000000 號│ │ │
│ │ │ │帳戶(91年9 月17日│ │ │
│ │ │ │開戶)內 │ │ │
├──┼────┼─────────┼─────────┼───────┼──────┤
│10 │91.9.18 │富邦商業銀行高雄分│ 丙○○領走 │ 10萬元 │A10 卷第108 │
│ │ │行000000000000號帳│ │ │頁 │
│ │ │戶 │ │ │ │
├──┼────┼─────────┼─────────┼───────┼──────┤
│11 │91.9.18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轉入陳鄭亦心於中國│ 250萬元 │A10 卷第30頁│
│ │ │大分行00000000000 │國際商業銀行仁武簡│ │、第195頁 │
│ │ │號帳戶 │易型分行0000000000│ │ │
│ │ │ │4 號帳戶內 │ │ │
├──┼────┼─────────┼─────────┼───────┼──────┤
│12 │91.9.20 │臺灣銀行高雄分行01│轉入陳鄭亦心於中國│ 70萬9千元 │A10 卷第195 │
│ │ │0000000000號帳戶 │國際商業銀行仁武簡│ │頁 │
│ │ │ │易型分行0000000000│ │ │
│ │ │ │4 號帳戶內 │ │ │
├──┼────┼─────────┼─────────┼───────┼──────┤
│13 │91.10.2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 丙○○領走 │ 5萬元 │A10 卷第48頁│
│ │ │大分行00000000000 │ │ │ │
│ │ │號帳戶 │ │ │ │
├──┼────┼─────────┼─────────┼───────┼──────┤
│14 │91.11.12│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仁│轉入陳鄭亦心於中國│ 257萬元 │A10 卷第195 │
│ │ │武簡易型分行103090│國際商業銀行仁武簡│ │頁 │
│ │ │07166 號帳戶 │易型分行0000000000│ │ │
│ │ │ │4 號帳戶內 │ │ │
├──┼────┼─────────┼─────────┼───────┼──────┤
│15 │91.11.22│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仁│轉入陳鄭亦心於中國│ 616萬元 │A10 卷第195 │
│ │ │武簡易型分行103090│國際商業銀行仁武簡│ │頁 │
│ │ │07166 號帳戶 │易型分行0000000000│ │ │
│ │ │ │4 號帳戶內 │ │ │
├──┼────┼─────────┼─────────┼───────┼──────┤
│16 │91.12.12│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仁│轉入陳君婷(丙○○│ 48萬元(其中 │A10 卷第195 │
│ │ │武簡易型分行103090│之女)於中國國際商│25萬元係如川公│頁 │
│ │ │07166 號帳戶 │業銀行仁武簡易型分│司欠款,故僅侵│ │
│ │ │ │行帳戶內 │占23萬元) │ │
├──┼────┼─────────┼─────────┼───────┼──────┤
│17 │91.12.12│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仁│轉入陳君琳(丙○○│ 60萬元 │A10 卷第195 │
│ │ │武簡易型分行103090│之女)於中國國際商│ │頁 │
│ │ │07166 號帳戶 │業銀行仁武簡易型分│ │ │
│ │ │ │行帳戶內 │ │ │
│ │ │ │ │ │ │
├──┼────┼─────────┼─────────┼───────┼──────┤
│18 │91.12.12│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仁│轉入陳鄭亦心於中國│ 100萬元 │A10 卷第196 │
│ │ │武簡易型分行103090│國際商業銀行仁武簡│ │頁 │
│ │ │07166 號帳戶 │易型分行0000000000│ │ │
│ │ │ │4 號帳戶內 │ │ │
├──┼────┼─────────┼─────────┼───────┼──────┤
│19 │91.12.13│臺灣銀行高雄分行01│轉入陳鄭亦心於中國│ 333萬4千元 │A10 卷第196 │
│ │(起訴書│0000000000號帳戶 │國際商業銀行仁武簡│ │頁 │
│ │誤載為 │ │易型分行0000000000│ │ │
│ │91.12.23│ │4 號帳戶內 │ │ │
│ │) │ │ │ │ │
├──┼────┼─────────┼─────────┼───────┼──────┤
│20 │91.12.23│ │ │日商紅丸公司交│ │
│ │ │ │ │付貨款250 萬元│ │
│ │ │ │ │由丙○○領走,│ │
│ │ │ │ │未存入公司帳戶│ │
├──┼────┼─────────┼─────────┼───────┼──────┤
│21 │91.12.30│ │ │日商紅丸公司交│ │
│ │ │ │ │付貨款213 萬31│ │
│ │ │ │ │11元由丙○○領│ │
│ │ │ │ │走,未存入公司│ │
│ │ │ │ │帳戶 │ │
├──┼────┼─────────┼─────────┼───────┼──────┤
│22 │92.1.21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仁│轉入陳鄭亦心於中國│ 10萬元 │A10卷第196頁│
│ │ │武簡易型分行103090│國際商業銀行仁武簡│(起訴書誤載為│A1卷第169頁 │
│ │ │07166 號帳戶 │易型分行0000000000│ 100萬) │ │
│ │ │ │4 號帳戶內 │ │ │
└──┴────┴─────────┴─────────┴───────┴──────┘
附表二:
┌─┬────┬───────┬───────┬─────┐
│編│日期 │轉入如川公司銀│ 匯款人 │證據出處及│
│號│ │行帳戶之金額(│ │說明 │
│ │ │元) │ │ │
├─┼────┼───────┼───────┼─────┤
│1 │91.2.6 │高雄銀250,000 │陳君婷 │A1卷頁186 │
│ │ │高雄銀520,000 │陳君恬 │A1卷頁252 │
├─┼────┼───────┼───────┼─────┤
│2 │91.2.18 │世華銀 740,000│丙○○ │A1卷頁190 │
├─┼────┼───────┼───────┼─────┤
│3 │91.2.25 │富邦銀 822,000│丙○○ │A1卷頁209 │
├─┼────┼───────┼───────┼─────┤
│4 │91.4.1 │高雄銀 280,000│丙○○ │A1卷頁187 │
│ │ │富邦銀260,000 │丙○○ │A1卷頁258 │
├─┼────┼───────┼───────┼─────┤
│5 │91.4.9 │中國信託 │丙○○ │A1卷頁194 │
│ │ │ 3,000,000│ │ │
├─┼────┼───────┼───────┼─────┤
│6 │91.4.10 │富邦銀 600,000│丙○○ │A1卷頁211 │
├─┼────┼───────┼───────┼─────┤
│7 │91.5.21 │大眾銀 960,000│丙○○ │A1卷頁197 │
├─┼────┼───────┼───────┼─────┤
│8 │91.9.25 │富邦銀 190,000│陳鄭亦心 │A1卷頁209 │
│ │ │ │ │、317 │
├─┼────┼───────┼───────┼─────┤
│9 │91.10.4 │中國信託 │陳鄭亦心 │ │
│ │ │ 1,000,000│ │A1卷頁194 │
├─┼────┼───────┼───────┼─────┤
│10│91.10.7 │中國信託 │陳鄭亦心 │ │
│ │ │ 2,130,000│ │A1卷頁194 │
│ │ │大眾銀 335,000│陳鄭亦心 │A1卷頁199 │
├─┼────┼───────┼───────┼─────┤
│11│91.10.9 │中國信託 │陳鄭亦心 │ │
│ │ │ 220,000│ │A1卷頁194 │
├─┼────┼───────┼───────┼─────┤
│12│91.10.11│富邦銀 690,000│陳鄭亦心 │A1卷頁209 │
│ │ │中國信託 │陳鄭亦心 │、317 │
│ │ │ 1,010,000│ │A1卷頁194 │
│ │ │大眾銀 250,000│陳鄭亦心 │A1卷頁200 │
├─┼────┼───────┼───────┼─────┤
│13│91.10.25│富邦銀 525,000│陳鄭亦心 │A1卷頁209 │
│ │ │ │ │、317 │
├─┼────┼───────┼───────┼─────┤
│14│91.11.5 │中國信託 │陳鄭亦心 │ │
│ │ │ 1,240,000│ │A1卷頁194 │
├─┼────┼───────┼───────┼─────┤
│15│91.11.6 │大眾銀 370,000│陳鄭亦心 │A1卷頁201 │
│ │ │中國信託 │陳鄭亦心 │ │
│ │ │ 2,280,000│ │A1卷頁194 │
├─┼────┼───────┼───────┼─────┤
│16│91.11.11│兆豐銀 │陳鄭亦心 │ │
│ │ │ 3,460,000│ │A1卷頁207 │
├─┼────┼───────┼───────┼─────┤
│17│91.11.13│兆豐銀 150,000│陳鄭亦心 │A1卷頁207 │
├─┼────┼───────┼───────┼─────┤
│18│91.11.15│兆豐銀 760,000│陳鄭亦心 │A1卷頁207 │
├─┼────┼───────┼───────┼─────┤
│19│91.11.18│兆豐銀 50,000│陳鄭亦心 │A1卷頁207 │
├─┼────┼───────┼───────┼─────┤
│20│91.11.20│兆豐銀 405,000│陳鄭亦心 │A1卷頁207 │
├─┼────┼───────┼───────┼─────┤
│21│91.11.25│兆豐銀 990,000│陳鄭亦心 │A1卷頁207 │
├─┼────┼───────┼───────┼─────┤
│22│91.12.5 │中國信託 │陳鄭亦心 │ │
│ │ │ 980,000│ │A1卷頁194 │
├─┼────┼───────┼───────┼─────┤
│23│91.12.6 │兆豐銀 950,000│陳鄭亦心 │A1卷頁207 │
├─┼────┼───────┼───────┼─────┤
│24│91.12.17│兆豐銀 143,000│陳鄭亦心 │A1卷頁207 │
├─┼────┼───────┼───────┼─────│
│25│92.1.15 │兆豐銀 │陳鄭亦心 │A1卷頁208 │
│ │ │ 1,950,000│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