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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47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律師
梁宗憲律師
陶德斌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薛政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8年4 月10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7 月9 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屆滿。
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8年9 月9 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9 月10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陳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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