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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510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吳惠娟 律師
邱基峻 律師
林石猛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製造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8年4 月17日執行羈押,並經延長羈押,至民國98年9 月16日其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9 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張盛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一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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