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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510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己○○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戊○○
前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惠娟 律師
邱基峻 律師
林石猛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另寄高雄左營郵政90241附13號信箱
選任辯護人 陳魁元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另寄左營郵政90241附23號信箱
選任辯護人 陳魁元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張清雄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現另案在屏東監獄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陳忠勝 律師
被 告 辛○○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27號中華民國98年2 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張盛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一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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