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98,上訴,909,200909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9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押)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2(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奉彬律師
上列被告二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所犯詐欺取財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8年7 月3 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10月2 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0月3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陳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