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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9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押)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2(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奉彬律師
上列被告二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所犯詐欺取財等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8年7 月3 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10月2 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0月3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陳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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