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99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
選任辯護人 郭季榮 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9月25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8年4 月2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8年7 月24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已屆滿。
嗣經第1 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8 年9 月2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9 月25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黃憲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戴志穎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