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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重更(二)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扶助辯護人 郭國益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拾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殺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8年5 月4 日執行羈押,同年8 月4 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至同年10月3 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10月4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黃憲文
法 官 陳明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鴻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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