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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9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6 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甲○○業於民國98年8 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9年11月2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無異,應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范惠瑩
法 官 凃裕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許信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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