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98,重附民,10,2009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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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辛○○
癸○○
被 告 壬○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被 告 丙○○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被 告 寅○○
被 告 乙○○
被 告 戊○○
被 告 庚○○
被 告 己○○
被 告 丑○○
被 告 子○○
被 告 卯○○
上列被告因98年度上訴字第106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陳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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