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KSHM,98,重附民,9,200909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庚○○
被 告 己○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被 告 乙○○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上列被告等因98年度上訴字第106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於被告辛○○、丁○○、戊○○三人部分,業經原告訴訟代理人具狀及當庭撤回起訴,併予敍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陳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