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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金上字第1 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李政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福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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