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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252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賭博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183號中華民國99年1 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0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丁○○部分撤銷。
前項撤銷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丁○○因賭博案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99年1 月13日判處無罪在案,然其於原審判決後之99年1 月24日業已死亡之情,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就被告丁○○部分為不受理之判決。
原審未及審酌及此,而為被告丁○○無罪之諭知,即無從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被告辛○○、庚○○、戊○○、壬○○、己○○、乙○○、甲○○、丙○○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黃仁松
法 官 徐美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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