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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82年度上易字第968號
聲 請 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82年6 月8日 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於近日開車經警臨檢打電腦資料時,發現聲請人乙○○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有前科資料,因聲請人乙○○並未犯案,應係他人即被告甲○○所犯,為此聲請更正被告甲○○之身分證號碼等語。
三、經查:由戶政聯線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被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而非「Z000000000號」,因本院前述判決原記載有誤,應更正被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張盛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一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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