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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更(一)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煜昇律師
張永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玖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涉嫌犯加重強盜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9年6 月8 日執行羈押,至99年9 月7 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甲○○因犯攜帶兇器強盜罪等罪,業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9 年6 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9 月8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李政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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