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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更(一)字第226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琮仁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律師
陳松甫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3月30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民國00年0 月0 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 月0 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張琮仁之出生年月為民國75年6 月5 日,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 紙在卷可參。
故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記載被告之出生年月為「民國75年6 月6 日」,顯屬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規定,自得以裁定更正刪除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黃建榮
法官 林家聖
法官 李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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