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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1023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9月11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搶奪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9年6 月1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9 月10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9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田平安
法 官 范惠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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