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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1026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山青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山青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王山青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文書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101 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9年6 月1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9 月10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9 月11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黃仁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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