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1036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5 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9 月2 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田平安
法 官 范惠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戴育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